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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7:32  


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

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的通知

一、工作流程

一、在线申请。

转换范围内的借款员工须在自主选择期(9月20日至11月10日)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员工在线系统(https://www. csls. cdb.com.cn/)进行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线上申请操作,自主选择“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形成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浮动利率贷款")或者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定利率贷款") 。

二、身份认证。

借款员工线上提交申请时,需使用人脸识别的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如果借款员工人脸识别实人认证失败,则需员工或其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理贷款的旗县(区)资助中心进行线下身份认证。旗县(区)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确认相关申请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愿后,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变更一款利率转换"功能模块内,点击“确认转换"按钮,导出、打印利率转换电子批单,交由借款人签字后,由资助中心加盖公章并保存。

三、批量转换。如果借款员工未在自主选择期内提交转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将在11月11日至11月15日统一将其存量贷款批量转换为“浮动利率贷款"。

四、提出异议。对未自主选择由国家开发银行批量完成利率转换的员工,可在异议期(11月16日至12月15日)内登陆员工在线系统提出异议,并将贷款由“浮动利率贷款" 调整为“固定利率贷款"。身份认证方式参照自主选择期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将于12月16日至12月20日将提出异议的贷款变更为“固定利率4.5%"的贷款。

五、利率转换生效日期。因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重定价日为每年的12月21日,故此次存量贷款利率转换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二、转换范围

本通知所称存量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已发放的和巳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助学贷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不再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助学贷款合同。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可不转换。

三、转换规则

自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与贷款员工就定价基准转换进行协商,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形成,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交;也可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注:具体选择哪种利率自己慎重考虑或询问本人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业务的资助中心或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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